• 家乐福被曝蛋糕过期3个月仍在卖 回应称没吃下去不赔偿
  • 发布时间:2017-08-21 14:23 | 作者:ecooz | 来源:法制晚报 | 浏览:1200 次
  •   原标题:蛋糕过期3月 超市仍在卖

      事发北京家乐福 4家门店因食品过期赔11次 专家详解为何只花几元会获赔千元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 杨国华)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11起家乐福门店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共需赔偿12120元。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家乐福被诉的过期食品涉及烟熏肉肠、小蛋糕、鱼板烧、奶片、橙橘果酱、饼干、牛乳糖、橄榄油、碗面等9种。其中过期最长的为小蛋糕,竟然长达3个月。

      诉讼中,家乐福门店表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记者还注意到,仅一年的时间里,沈阳家乐福也因食品过期问题,91次成被告,败诉达90次,其中一款罐头过期达4个月零6天。

       北京家乐福

        案情统计蛋糕过期长达3个月

      上个月,朝阳法院审结的11起案件,涉及北京家乐福4家店,即双井店(2起)、创益佳店(2起)、慈云寺店(1起)和四元桥店(6起)。

      11起案件的涉案产品,除橄榄油外,其他均为肉肠、蛋糕、奶片等“开袋即食”的食品。

      食品过期的时间,从1天到3个月不等。其中,创益佳店出售的宜百味小蛋糕过期时间最长,达3个月。过期时间较长的还有创益佳店出售的红枣奶片(1个月20天),四元桥店出售的禾然有机特级橄榄油(过期50天)。

      超市态度没吃下去不同意赔偿

      记者注意到,11起案件虽然涉及不同门店,但各门店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非常一致。

      家乐福一方均认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创益佳店、慈云寺店、四元桥店还认为,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食品与购物小票的对应性,不能证明涉案食品就是自己卖出去的。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涉案门店未能举证证实上述观点,因此这些答辩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等证据,法院认为消费者陈述的事实成立,支持了全部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北京11起审结案件一览

      宣判时间 涉及门店 涉及食品 食品单价 购买数量及总价 过期时间 判决结果

      11月5日 双井店 德式烟熏肉肠 20.93元 1袋,共20.93元 7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5日 创益佳店 宜百味小蛋糕 11.9元 1袋,共11.9元 3个月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5日 双井店 炎亭鱼板烧 8元 1袋,共8元 1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21日 创益佳店 红枣味奶片 4.1元 2袋,8.2元 1个月零20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21日 慈云寺店 法国之光橙橘果酱 48元 1瓶,共48元 6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21日 四元桥店 谷优玛丽饼干 7.8元 1包,共7.8元 7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11月21日 四元桥店 不二家牛乳糖 12.9元 1袋,共12.9元 3天 退还货款,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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